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債 權 人 林芝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潔籃即華奧服飾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簽章部分不得以影
印方式替代)。
二、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提出之
合約書所示,契約當事人為陳曉萍,非債權人)。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5 年11月17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