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00號
KSDV,106,司促,2100,201702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柯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6,68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