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債 權 人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順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對債務人劉順權之請求為何?及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
據。
二、表明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