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36號
KSDV,106,司促,2036,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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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債 權 人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順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對債務人劉順權之請求為何?及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
  據。
二、表明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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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