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92號
KSDV,106,司促,1992,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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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蔡樹發
債 務 人 李宥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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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