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91號
KSDV,106,司促,1991,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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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華力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素卿
○           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零玖萬參仟柒佰
  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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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力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