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宇亮
債 務 人 吳家良
債 務 人 楊彩鑫
一、債務人吳宇亮、吳家良、楊彩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貳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吳宇亮、楊彩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
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宇亮前就讀中興大學(大學部)時,邀同債務人
吳家良、楊彩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21,9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吳宇亮前就讀中興大學(研究所)時,邀同債務人
楊彩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96,08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吳宇亮自民國105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18,024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吳宇亮、吳家良、楊彩鑫應連帶支付債權人
新臺幣221,940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吳宇亮、楊彩鑫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96
,084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宇亮、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221940│家良、楊彩│7月01日起 │ │ │
│ │元 │鑫 │ │ │ │
├──┼───┼─────┼──────┼──────┼───────┤
│ 002│新臺幣│吳宇亮、楊│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96084 │彩鑫 │7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宇亮、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1940│家良、楊彩│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鑫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吳宇亮、楊│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6084 │彩鑫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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