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50號
KSDV,106,司促,1850,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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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債 權 人 郭利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商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建二公字第0940072270號函核
  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
  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商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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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