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債 權 人 郭利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商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建二公字第0940072270號函核
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
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商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