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一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
被 告 n○○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第一
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n○○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n○○與徐郁明(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 竊盜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二月中旬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 三十日止,至苗栗縣三義鄉附近山區架設高空障礙網,連續攔截竊取q○○等人 (如附表)所有,在空中過往之賽鴿。得手後,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徐郁明向不知情之吳俊賢借得之000000 0000行動電話及n○○之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及公共電話,連續以賽鴿腳環上所留的電話向q○○等人恐嚇須以每 隻平均約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伍佰元不等之代價,將贖款匯至渠等 所指定之不知情之劉原光郵局帳戶,局號為000000-0,帳號00000 0-0號,戶名為劉原光之帳戶內,始得取回鴿子,使q○○等人(如附表), 唯恐無法取回鴿子,而先後將贖金匯入上開帳戶,其等所有的賽鴿始被釋回。渠 二人以此方法前後共計得手八十三次,共得贖款計二十三萬八千八百二十四元。 迨因E○○接獲之勒贖電話顯示前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而 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經警前往苗 栗縣三義鄉勝興村水美五號n○○住處搜索,並扣得上開郵局存款簿一本及提款 卡一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n○○對於右揭架設鴿網竊取賽鴿進而恐嚇取財之犯罪事實當庭供承不 諱,核與被害人q○○等人(如附表)及證人吳俊賢、劉原光在警訊時指(証) 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原郵局匯款單影本及經原審法院向頭份郵局調閱右揭 劉原光郵局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表在卷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証明確 ,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n○○與徐郁明共同架設鴿網竊取鴿子,再按鴿子腳環上的電話號碼向飼 主要求贖款得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 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與徐郁明間,就竊盜及恐嚇取財罪間,均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均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且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依同法第五十六 條之規定分別論以普通竊盜罪一罪及恐嚇取財罪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竊取賽
鴿的目的係向被害人要求贖款,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同 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以恐嚇取財罪處斷。又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 自八十七年二月中旬至八十八年二月底間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 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 究,附此敘明。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僅量處有期徒刑一年,檢察 官上訴意旨指其犯罪時間長達二年有餘,得手共八十三次之多,被害人多達八十 餘人,犯罪所生危害實屬重大,量刑實屬過輕云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撤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盜及恐嚇取財之 次數、所生危害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示懲。另扣案之劉原光所有郵局存款簿一本及提款卡一張係為案外人劉原光所有 ,並非被告所有,有證人劉原光供承在卷,且該存款簿及提款卡並非專供竊盜及 恐嚇取財所用之物,爰不為宣告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v○○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附錄: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被害人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1) q○○ 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 七千元
(2) q○○ 八十七年三月九日 一萬一千元
(3) M○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二萬元
(4) A○○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千五百元(5) 林慶聰(匯款人姓名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一千五百元
「阿明」)
(6) 乙○○ 八十八年三月十三日 二千元
(7) 壬○○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四千元
(8) 巳○○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一千五百元
(9) G○○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千元
(10)玄○○○(匯款人姓名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共計四千五百元 「陳英」)
(11)G○○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千元
(12)W○○ 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 二千元
(13)V○○ 八十八年九月一日 一千元
(14)宇○○(匯款人姓名「范正 八十八年九月二日 二千元 宏」)
(15)L○○ 八十八年九月二日 二千元
(16)h○○(匯款人姓名「上將 八十八年九月二日 一萬元 」)
(17)Y○○ 八十八年九月二日 二千元
(18)l○○ 八十八年九月二日 二千五百元
(19)丑○○ 八十八年九月二日 一千五百元
(20)Q○○(匯款人姓名「林國 八十八年九月二日 二千零十元 川」)
(21)辰○○ 八十八年九月二日 四千元
(22)m○○(匯款人姓名「劉源 八十八年九月八日 四千元 清」)
(23)寅○○ 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一千五百元(24)d○○ 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二千元
(25)O○○(匯款人姓名「鄭文 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四千元 君」)
(26)鍾振乾(匯款人姓名「林淑 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五千元 美」)
(27)地○○ 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七千元
(28)T○○ 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 四千元
(29)f○○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 一千五百
零二元
(30)D○○ 八十八年十月二日 三千元
(31)湯成鑫 八十八年十月二日 一千五百元
(32)c○○(匯款人姓名「何雅 八十八年十月二日 一千五百元 惠」)
(33)卯○○(匯款人姓名「蕭富 八十八年十月二日 一千五百元 杉」)
(34)U○○ 八十八年十月四日 一千五百元
(35)洪致富 八十八年十月六日 二千元
(36)J○○○(匯款人姓名「許 八十八年十月八日 二千元 勝吉」)
(37)戊○○ 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 二千元
(38)o○○ 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 一千元
(39)r○○(匯款人姓名「鄭 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 一千五百元 耀宗「)
(40)黃○○ 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二千元
(41)P○○(匯款人姓名「翁 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一千五百元 美香」)
(42)辛○○(匯款人姓名「李 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二千元 先生」)
(43)己○○(匯款人姓名「林 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一千五百元 春枝」)
(44)酉○○ 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四千元
(45)j○○ 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二千元
(46)k○○ 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二千元
(47)蔡木興 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一千五百元(48)F○○(匯款人姓名「莊」) 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二千元(49)H○○ 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六千元
(50)R○○ 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四千元
(51)e○○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二千元
(52)宙○○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二千元
(53)戌○○(匯款人姓名「邱美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二千元 華」)
(54)子○○ 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 二千元
(55)申○○ 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 二千元
(56)s○○ 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二千元
(57)Z○○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一千五百元(58)a○○(匯款人姓名「邱開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二千元 蓮」)
(59)t○○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二千元
(60)w○○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二千元
(61)亥○○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二千元
(62)K○○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千元
(63)丙○○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二千元
(64)丁○○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二千元
(65)癸○○○(匯款人姓名「李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元 明彥」)
(66)u○○ 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二千元
(67)庚○○ 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一千五百元(68)B○○ 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二千元
(69)Z○○ 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一千五百元(70)N○○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二千零六元(71)p○○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二千零四元(72)I○○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二千零二元(73)X○○ 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二千元
(74)i○○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千元
(75)未○○ 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五千五百元(76)天○○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二千元
(77)S○○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千元
(78)E○○ 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二千元
(79)g○○ 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七千元
(80)甲○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六千元
(81)b○○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二千元
(82)C○○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二千元
(83)午○○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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