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14號
KSDV,106,司促,1714,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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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郭博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捌萬參仟玖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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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