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7號
KSDV,106,司促,1707,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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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莊昕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
  取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
  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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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