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債 權 人 賴韋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鄉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如非依票據關係請求,應表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 發生之具體原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