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54號
KSDV,106,司促,1654,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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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
債 權 人 賴韋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鄉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如非依票據關係請求,應表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
  發生之具體原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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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