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3號
KSDV,106,司促,133,2017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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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債 權 人 管致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黃清南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黃清 南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裁定命其應於 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讓與證明書,並釋明債務人應 負共同給付責任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9 日送達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於同年月12日具狀 泛稱黃清南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坐落高雄市○○區○ ○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5 建號建物設定抵押云云,仍未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且債權人所提不動產登記謄本,僅能 釋明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以所有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黃清 南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乙節,尚無法釋 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即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其聲請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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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