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20號
KSDV,106,司促,1320,2017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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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0號
債 權 人 淳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允能
債 務 人 頂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昱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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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淳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