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
債 權 人 黃敏吉
代 理 人 林金宗律師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冠宏
旺)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李冠宏(原名:李宗旺)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僅為李冠宏(原名:李宗旺)(民國93
年7月14日歿)之遺產管理人,債權人請求逾債務人管理李
冠宏(原名:李宗旺)之遺產範圍內之給付,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