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韋庭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3 款前段、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韋庭、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敏雄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 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僅於106年1月24日具狀泛稱債務人 謗稱債權人沒禮貌,重侵債權人名譽云云,仍未具體敘明債 務人有何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