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51號
KSDV,105,除,551,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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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昌億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6年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於104年 10月12日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年8月12日之太平洋日報。又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嗣 聲請人於105年8月12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至105 年12月12日為止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乙份在 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 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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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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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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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商業│昌億橡膠工│兆豐國際商│07825000012 │383,760元 │104年8月11日 │LC0005819 │ │
│ │銀行成功簡易│業股份有限│業銀行成功│ │ │ │ │ │




│ │型分行 李玉 │公司 │簡易型分行│ │ │ │ │ │
│ │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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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億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