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56號
KSDV,105,重訴,356,2017020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複 代理 人 陳素月
被   告 建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許建樟
代 理 人
被   告 顧沁珉(原名顧聖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所為
之105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六至七行關於一般週轉金之貸款額度「7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1/1頁


參考資料
建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