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0年度,1361號
TCHM,90,上易,1361,200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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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六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自 訴 人 大圳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四七六號五樓十一室
  代 表 人 楊譽鴻 原名
  擔當訴訟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八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及自訴人經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除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外,被告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卅一條第二項、第三百七十 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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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