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複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被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被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0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請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次庭期前五日陳報「博愛分案機電工程」重新招標(接續)工程最新結算進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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