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
上 訴 人 李淑妃律師即吳虹遺產管理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林金環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20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