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69號
原 告 高美腰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律師
被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Alistair Marshall Bulloch)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487 元(即本院
91年度全字第341 號假扣押裁定所示之債權數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6,
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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