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8號原 告 鄭秋薇原 告 許恩齊法定代理人 鄭秋薇原 告 許孫鶴前列鄭秋薇、許恩齊、許孫鶴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被 告 黃余發被 告 林家威被 告 陳雅琴被 告 江政育被 告 許祖雄被 告 洪義傑被 告 吳恳綜被 告 陳家明前列黃余發、林家威、陳雅琴、江政育、許祖雄、洪義傑、吳恳綜、陳家明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前列黃余發、林家威、陳雅琴、江政育、許祖雄、洪義傑、吳恳綜、陳家明共同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前列許祖雄、洪義傑、吳恳綜、陳家明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被 告 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芷羽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在本院第__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