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5年度,8號
KSDV,105,海商,8,2017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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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鄭秋薇
原   告 許恩齊
法定代理人 鄭秋薇
原   告 許孫鶴
前列鄭秋薇許恩齊許孫鶴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被   告 黃余發
被   告 林家威
被   告 陳雅琴
被   告 江政育
被   告 許祖雄
被   告 洪義傑
被   告 吳恳綜
被   告 陳家明
前列黃余發林家威陳雅琴江政育許祖雄洪義傑、吳恳
綜、陳家明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前列黃余發林家威陳雅琴江政育許祖雄洪義傑、吳恳
綜、陳家明共同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前列許祖雄洪義傑吳恳綜陳家明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
被   告 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芷羽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在本院第__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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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