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44號
KSDV,105,法,44,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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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高雄市聯合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祥
代 理 人 黃秋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組織章程第33條第2款業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經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決議變更如附表所示, 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社員4分之3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之2以上書面之同 意;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 可,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對照同法第62條另規定:「財團 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 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可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不同,社團法人變更 章程僅須依民法第53條規定辦理即可,並無準用或類推適用 民法第62條、第63條須經法院為必要處分之規定,此乃因社 團法人為社員之組織,與財團法人係由捐助財產構成及具有 公益性質有所不同。聲請人為社團法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 變更章程實無必要,亦無依據,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至於聲請人變更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依非訟事 件法第85條規定,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要屬法人登 記事務而已,無需法院裁定,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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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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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
│ │ ,應一次繳納新台幣│ ,應一次繳納新台幣│
│ │ 壹仟元。惟贊助會員│ 壹仟元。惟贊助會員│
│ │ 免收入會費。 │ 免收入會費。 │
│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
│ │ 仟捌佰元,應於每年│ 仟肆佰元,應於每年│
│ │ 三月三十一日前繳納│ 三月三十一日前繳納│
│ │ 之。 │ 之。 │
│ │三、贊助會員會費:每年│三、贊助會員會費:每年│
│ │ 新台幣貳仟肆佰元。│ 新台幣貳仟肆佰元。│
│ │四、事業費。 │四、事業費。 │
│ │五、捐款。 │五、捐款。 │
│ │六、當選理監事捐款,由│六、當選理監事捐款,由│
│ │ 本會選舉簡則另訂定│ 本會選舉簡則另訂定│
│ │ 之。 │ 之。 │
│ │七、基金及其孳息。 │七、基金及其孳息。 │
│ │八、其他收入。 │八、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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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