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3號
KSDV,105,司執消債更,3,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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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婕瑜
代 理 人 歐陽珮律師
聲 請 人之
保 證 人 黃采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 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債務人財 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



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條第㈠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消債更字 第46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查債務人目前無業,仰賴配偶扶養,而配偶每月薪資為新 臺幣(下同)4萬元,扣除債務人一家四口(包含房屋費用 及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其分別為100年及104年出生)每 月實際生活支出37,100元至38,100元後,平均剩餘約有2,40 0元,有配偶之在職證明書、戶籍謄本、陳報狀在卷可稽, 審酌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布之高雄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標準12,941元,債務人所陳報之生活費用尚稱合理。而 查債務人與其子女未領有勞工保險各項保險給付或津貼,亦 無領取住宅租金補貼,雖於105年1月起因照顧104年1月出生 之次子領有育兒津貼2,500元,然該育兒津貼補助之條件為 育有兩足歲以下兒童,次子於106年1月已滿2足歲,應無從 再領取此津貼,故現應無此收入,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 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社會局函文附卷可憑。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 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112元。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 、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名下雖無財產,惟尚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共計約396,159元(國泰人壽保單查並非要保人),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前開2家保險公司 之函文在卷可證,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 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而債務人還款6年間可處分之配偶收入所餘金額共172,8 00元,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清算價值,其更生方案清 償總額需超過568,959元之10分之9為512,064元,即每 月清償額達7,112元以上,依上開應行注意事項即可認 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雖無業,但尋求配偶之支持,將其每月可 支配之配偶收入餘額,另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 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已傾其目 前所餘之所有,而其雖無固定收入,然其保證人甲○○ 已於更生方案中表示願無條件擔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



行,並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釋明其 為有資力之人,查該人104年平均每月收入達7萬元以上 ,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公允、可行 。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 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 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保證人│
│甲○○願意無條件保證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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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
│永豐銀行 │ 754,341 │ 1,577 │
├──────────┼────────┼──────┤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 504,503 │ 1,055 │
├──────────┼────────┼──────┤
│中國信託銀行 │ 167,477 │ 350 │
├──────────┼────────┼──────┤
│大眾銀行 │ 297,742 │ 623 │
├──────────┼────────┼──────┤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1,091,261 │ 2,282 │
├──────────┼────────┼──────┤
│國泰世華銀行 │ 470,145 │ 983 │
├──────────┼────────┼──────┤




│玉山銀行 │ 115,575 │ 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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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3,401,044 │ 7,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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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清償金額:512,064元,清償成數15.06% │
│因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計算有誤│
│,爰依下開計算式職權修正如附表所示金額。 │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
│,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
│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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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