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陳沛紳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債 權 人 保証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沛紳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 更字第3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 稽。又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每月 為1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600元,是聲請
人清償總金額達547,200元,清償成數為12.24﹪。經本院審 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 ,理由如下:
(一)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5,620元。聲 請人自陳有青光眼、白內障、大腸、直腸病變等長期慢性 病及神經受損、感染、血塊壓迫等神經病變、暫時性腦壓 增加及脊髓液外流等特殊疾病,無法搬重物或做劇烈、勞 累之工作,目前任職強人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擔任臨時工, 每月月薪約為20,000元,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清單、訊問筆錄、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 、診斷證明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附卷可 稽。
(二)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 請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7,600元自收受本院確 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於每月10日依附表 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其目前每月 平均收入為20,000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7,600元後, 每月僅剩12,40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參諸106年度 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941元,則債務人所提 每月還款7,600元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已 符合新法盡力清償之標準,且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 財產價值,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
(三)此外經本院函詢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債務人目 前尚有保單解約金5,620元,如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六年履 行期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經計算結果 為513,868元【計算式:(20,000×72+5,620 )-12,941× 72 =513,868】,而其十分之九則為462,481元,而縱然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尚不及2成,但就有固定收入 之債務人而言,所提更生方案應否認可,重點在於債務人 以其現有之資力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是否已盡清償之能 事,使各債權人於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而非以債務 人之清償成數為斷。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 成數過低、難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云云。惟查,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 者,得藉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 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 生活之更生機會,並非單以清償成數之多寡,作為認定更 生方案是否盡力、公允之唯一標準。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件一: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簡稱,詳當事人│(新臺幣/ │(依債權表│(新臺幣/ │(新臺幣/ │
│欄) │元) │記載) │元) │元) │
├────────┼─────┼─────┼─────┼─────┤
│1.大眾商業銀行 │423,304 │9.47% │720 │51,840 │
├────────┼─────┼─────┼─────┼─────┤
│2.兆豐商業銀行 │364,356 │8.15% │619 │44,568 │
├────────┼─────┼─────┼─────┼─────┤
│3.中小企銀 │288,671 │6.46% │491 │35,352 │
├────────┼─────┼─────┼─────┼─────┤
│4.嘉義三信 │1,147,674 │25.67% │1,951 │140,472 │
├────────┼─────┼─────┼─────┼─────┤
│5.遠東商業銀行 │763,084 │17.07% │1,297 │93,384 │
├────────┼─────┼─────┼─────┼─────┤
│6.台新商業銀行 │366,805 │8.2% │623 │44,856 │
├────────┼─────┼─────┼─────┼─────┤
│7.安泰商業銀行 │404,379 │9.05% │688 │49,536 │
├────────┼─────┼─────┼─────┼─────┤
│8.良京實業 │212,714 │4.76% │362 │26,064 │
├────────┼─────┼─────┼─────┼─────┤
│9.挺鈞公司 │156,000 │3.49% │265 │19,080 │
├────────┼─────┼─────┼─────┼─────┤
│10.金陽信資產 │343,537 │7.68% │584 │42,048 │
├────────┼─────┼─────┼─────┼─────┤
│加 總 │4,470,544 │100% │7,600 │547,200 │
├────────┼─────┴─────┴─────┴─────┤
│ 清 償 成 數 │ 12.24 %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