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27號
KSDV,105,勞訴,27,2017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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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子嫻
      羅琳雅
      胡慈雅
      柳馨雅
      柳雨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新興區信義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6 年1 月25日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72,0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上訴人提起上
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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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