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22號
原 告 邱政忠
邱明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被 告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森彬
被 告 姜志忠
呂秀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複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
董志鴻律師
被 告 陳計宏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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