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18號
KSDV,104,重訴,318,2017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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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
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650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8,02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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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