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
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650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8,02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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