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胡氏麗
具 保 人 侯國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國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胡氏麗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具 保人侯國信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後,並經檢察 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 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 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 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國庫存款收 據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 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檢察署之拘票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 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 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