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89號
KSDM,106,聲,389,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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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明昌
代 理 人 鄭淑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65號),請求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具聲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 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第 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惟其內容僅記 載「為瞭解開庭錄音之實況」,並未敘述有何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之程式於法 容有未合,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 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具體理 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 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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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