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78號
KSDM,106,聲,378,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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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昭富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昭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昭富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 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7 月、10月(其中4 月易科 罰金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2 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 刑滿日期為106 年11月1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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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