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4737號
KSDM,105,簡,4737,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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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思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思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陸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吳思賢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8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詎 仍未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4月25 日晚間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庭居商旅 」617室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105年4月26日下午3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 ○區○○○路000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攔查,其於 員警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取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後淨重0.096公克)、施用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2支, 並供承上開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且經採尿送驗,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尿液代碼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
㈣扣案之褐色結晶,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0.096公克),有該醫院105年 8月8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如於初犯經法 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年內再 犯,依法應為追訴處罰,同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8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自應予以追訴,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刑之加重、減輕: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 字第75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3月5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於 受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為警盤查時,於員警尚未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取交玻璃 球吸食器2支予員警扣案,並供承上開犯行,有警詢筆錄在 卷為憑,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六、爰以行為人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戒毒意志不堅, 一再違犯;兼衡其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 乃自戕行為,對於社會治安雖具危險性,然未直接危害他人 ,又施用毒品者因身癮、心癮而生依賴,宜視為病患而非罪 犯處遇,側重治療與矯治,以協助其戒癮而更生,並參酌其 自述教育程度研究所肄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七、沒收:
㈠扣案之褐色結晶,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驗後淨重0.096公克),已如前述,爰與其包裝袋1 只整體同視為第二級毒品,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吸食器2支,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2顆,與 本案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修正後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38條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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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