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6年度,236號
TPEV,106,北簡聲,236,201708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驊
相 對 人 吳家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 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以104 年 度北勞簡字第59號判決確定在案,並已於該判決主文第2 項 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080 元應由原告即相 對人負擔,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1/1頁


參考資料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