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210號
KSHV,105,上,210,2017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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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平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被上訴人  何冠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21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 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本院105 年上字第210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 1,001 元,業經本院於106 年2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 年2 月9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 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故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上訴 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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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