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1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65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耀文
原 告 李慶恩
原 告 李玫瑰
原 告 賴洪順理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敏松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原 告 吳舜弘
原 告 劉素娥
被 告 黃義明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上訴字第56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