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61號
KSHM,105,附民,61,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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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1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65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耀文
原   告 李慶恩
原   告 李玫瑰
原   告 賴洪順理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敏松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原   告 吳舜弘
原   告 劉素娥
被   告 黃義明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上訴字第56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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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