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90年度,61號
TPHV,90,再易,61,200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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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
   再審原告  日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雯
右再審原告與瑞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伍拾柒
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民事第十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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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