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
再審原告 日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雯
右再審原告與瑞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伍拾柒
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民事第十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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