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陳秀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燕琴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6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 聲請對債務人黃榮嘉、黃奉裕、黃榮、黃榮峌、黃豐棽等 五人為強制執行,業經原法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7997號受 理在案。又抗告人前訴請黃榮嘉等五人拆屋還地訴訟業經判 決確定,有抗告人提出之原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7號、本院 103年度上字第196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78 號、本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 書在卷可憑。相對人雖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未提出任何 實體證據相佐,其請求停止執行實無理由,爰依法提起抗告 ,請求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必要情形, 係由法院就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在 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 復執行前之狀態等各情形予以斟酌,依職權自由裁量定之。 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 ,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 人願供擔保,聲讀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 ,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 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 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23號裁定參照)。 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 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 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 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
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三、經查:
㈠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對相對人黃榮嘉、黃奉裕、黃榮、黃 榮峌、黃豐棽等五人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105年度司執 字第17997號拆屋交地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其執行程序尚未 終結,而相對人已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原法院受理 中等事實,業經原法院調取該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7997號、 105年度補字第402號卷核閱無誤,並有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 可憑(原法院卷第15至17頁)自堪信為真實。是相對人以其 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 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即屬有據。而原裁定以抗告人 因停止執行受有系爭建物占用土地部分無法使用之相當於租 金之損害,乃參酌本件系爭建物占用坐落嘉義縣○○鄉○○ ○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合計504.54平方 公尺,而系爭土地於民國105年1月當期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18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1頁);再依本件執行名義其判決內依土地申報 地價百分之5計算租金率,計算抗告人每月因停止執行所受 損害為378元【計算式:(504.54×180×5%)÷12=378, 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相對人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尚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爰參考各 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審及第二審通常程序審 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共計3年4個月,故抗 告人在此期間因遲延執行將可能發生之損害金額約為15,1 20元【計算式:378×40=15,120】,而酌定本件停止執行 之擔保金額應以15,120元為適當,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 不合。
㈡至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提出任何實體證據,即提起第三人異 議之訴,其請求實無理由云云。惟抗告人前揭主張核屬相對 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尚非本院於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是原裁定酌定本件停 止執行之擔保金額為15,120元,並裁定命抗告人供擔保上開 金額後停止執行,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 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