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上字,106年度,3號
TNHV,106,勞上,3,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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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楊本漢
被 上訴 人 真理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昌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價額),財產權訴訟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80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6,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 元,顯有未合。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50
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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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