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攤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60號
TNHV,105,重上,60,2017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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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0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優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攤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
為第二審判決並送達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並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優承受為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70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另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復為同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177條 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為第二審判決後,已於同年 月19日分別送達判決予兩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但 查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為鄭 優,並申請經濟部於106年1月16日為准許變更登記完畢,有 聲明人提出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足稽,上訴人並據 以聲明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鄭優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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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