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5年度,18號
TNHV,105,建上,18,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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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18號
上訴人即附 雲林縣政府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尚億營造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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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