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陳婉茹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上訴人 陳樂璿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第二行中關於「97萬97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7萬37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