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20號
TNHV,104,重上,20,2017021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衡昇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秀慧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中關於「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40萬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740萬本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1/1頁


參考資料
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