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26號
TNHM,106,附民,26,201702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曄蓉
      郭家樺(原名郭淑如)
      黃梅蘭
被   告 吳宇勝(原名吳顯庭)
      高賢蒝
      卓銀香
      張荳樺
      卓惠蓉
      黃紹洸
被   告 鋒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暨其陳述詳如附件所示。被告等則未提出書 狀,亦未作何陳述。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 亦有明定。
三、經查,原告等就本院105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 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對被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繫屬本院 ,此有本院收狀章可按。然系爭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6 年2 月16日辯論終結,從而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已逾前述「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之期間限制。是以原告 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依 上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鋒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