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7號
TNHM,106,附民,17,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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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蔡麗卿
被   告 高賢蒝
      卓銀香
      張荳樺
      卓惠蓉
      黃紹洸
      吳宇勝(原名吳顯庭)
      鋒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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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鋒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