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陸軍總司令部工兵署
法定代理人 朱玉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忠 (即志洋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柒拾叁萬捌仟零捌拾
叁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伍萬陸仟零柒拾陸元,上訴人繳納伍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
不足壹佰壹拾肆元;又上訴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時,僅繳納裁判費參萬柒仟參佰捌拾
壹元,不足壹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吳 秀 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