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90年度,3號
TPHV,90,再,3,2001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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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陸軍總司令部工兵署
  法定代理人  朱玉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忠 (即志洋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柒拾叁萬捌仟零捌拾
叁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伍萬陸仟零柒拾陸元,上訴人繳納伍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
不足壹佰壹拾肆元;又上訴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時,僅繳納裁判費參萬柒仟參佰捌拾
壹元,不足壹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吳 秀 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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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