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0號
TCHV,106,聲,20,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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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楊建亨
      張孟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回復原狀事
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10號回復原狀事件之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10號回復原狀事件, 聲請人為期明暸開庭內容,以主張及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 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 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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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 期 │時間 │備 註 │
├──┼────────┼──────┼────────┤
│ 1 │105年6月6日 │上午9時40分 │準備程序期日 │
├──┼────────┼──────┼────────┤
│ 2 │105年7月14日 │下午3時40分 │準備程序期日 │
├──┼────────┼──────┼────────┤
│ 3 │105年8月18日 │上午2時30分 │準備程序期日 │
├──┼────────┼──────┼────────┤
│ 4 │105年9月22日 │下午3時10分 │準備程序期日 │
├──┼────────┼──────┼────────┤
│ 5 │105年11月10日 │下午2時10分 │準備程序期日 │
├──┼────────┼──────┼────────┤
│ 6 │105年12月5日 │上午9時30分 │準備程序期日 │
├──┼────────┼──────┼────────┤
│ 7 │105年12月27日 │上午9時25分 │言詞辯論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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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