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6年度,72號
TCHV,106,抗,72,201702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2號
抗 告 人 陳良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尚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
再審事件,聲請保全證據,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79號返還 租賃物事件(下稱系爭返還租賃物事件),係在抗告人毫不 知情之情況下一造辯論判決確定,該案審理期間抗告人並未 收到任何開庭通知,判決後亦未收到該案判決書,嗣抗告人 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才查到該案判決內容,抗告人 乃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保全證據。按「廠牌VOLVO、 型式XC60 D5 TURBO AWD、車牌號碼0000-00、車身編號YV1D Z82K6C0000000」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其中保存該車電 腦主控系統及煞車系統所有資料庫,該車遭相對人之游姓副 總經理蓄意破壞,此案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8497號案偵查中,並於民國( 下同)106年1月4日開過偵查庭,該車若經人為因素將資料 庫刪除,將無相關證據可供法院參酌,而相對人為系爭車輛 之授權廠商,具有修改該車電腦資料庫之技術無庸置疑;且 系爭車輛內尚有抗告人之重要資料卷證及個人財產數件,若 遺失有難以恢復之情事,並有滅失之虞等情,爰依法聲請就 系爭車輛為保全證據。抗告人就聲請保全證據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370條表明之各款事項均已表明,且已釋明,原裁定駁 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違誤,求為:廢棄原裁定及系爭返還 租賃物事件判決之全部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68條所明定。惟該條所規定 保全證據,係法院於民事訴訟未繫屬或繫屬中,未達調查證 據程度前,因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依聲請或依職權 預行調查證據,以資保全之程序,是限當事人所欲提起或所 提起之訴訟為民事訴訟,始得依該規定向民事法院聲請保全 證據;且該條所指得保全之客體,必以將來訴訟上所欲利用 之證據方法為限。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保全證 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 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 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所謂釋明,即能提出 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同法第284 條規定參照。如當事人未能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無裁 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有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 裁定意旨可資參考。
三、查本件抗告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系爭返還租賃物事件有再審事 由,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保全證據,雖有再審之訴起訴狀 可稽,惟依其主張就系爭車輛聲請保全證據之事由,其中: 「系爭車輛遭相對人之游姓副總經理蓄意破壞,此案現由臺 中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8497號案偵查中,若經人為因素將 該車電腦資料庫刪除,將無相關證據可供法院參酌」部分, 顯屬刑事案件,而與系爭返還租賃物事件之再審事件無涉, 抗告人如欲保全刑事案件之相關證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 規定聲請保全證據;至於「系爭車輛內尚有抗告人之重要資 料卷證及個人財產數件,若遺失有難以恢復之情事,並有滅 失之虞」部分,抗告人並未釋明與系爭返還租賃物事件之再 審事件所需調查之證據有何關連,依上說明,抗告人本件聲 請保全證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本件 聲請,核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抗告人本件抗告聲明另請求廢棄原法 院105年度訴字第2379號民事判決部分,非本件保全證據抗 告程序所能處理,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尚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