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楊清景訴 訟 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韓國銓律師上 訴 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被 上 訴 人 品科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吳惠玉 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複 代 理 人 林克彥律師訴 訟 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黃呈利律師複 代 理 人 陳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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