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00號上 訴 人 明慶行銷有限公司(即吳秀枝、林淵俊之承當訴訟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宏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禮敏 被上訴人 謝建裕 訴訟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受告知人 王禮煙 王禮慶 王榮煌 王碧娥 柯玉寶 王陳月卿 謝玉煙(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謝永豐(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謝素貞(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謝永泉(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謝金鳳(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謝昇融(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許王春喜(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王美珍(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王存恩(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王春華(即王安南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6年3月14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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